【天检说法】儿子不孝顺,可不可以选择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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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检说法
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前不久,王小姐报警称自己家中被小偷“光顾”,放在家里客厅的“现金花束”不翼而飞,但是现场门窗完好,这也让王小姐对她的几个朋友产生了疑虑。
今年65岁的张老伯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定居海外,常年在国外生活,几年也难得回一次家。二儿子在本地工作,张老伯上了年纪后一直跟着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刚开始一起生活还算和睦,但时间长了后,张老伯的二儿子逐渐表现出对张老伯的不耐烦,有时候甚至因为一点小事产生争吵,张老伯觉得二儿子对自己不孝顺,心灰意冷,不想再和其一起生活。但又担心自己一个人独自居住生活不方便,万一发生意外都无人知晓,不知道该怎么办?
那么有什么办法能解决张老伯的后顾之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张老伯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与其他近亲属或个人、组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在张老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原标题:《【天检说法】儿子不孝顺,可不可以选择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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