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芳芳:艰难的小农经济:法国农民租税的历史考察-前沿资讯
内容提要:近代早期的法国农民要受教会、领主和国王的三重剥削。沉重的负担对农民、尤其是中小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的经营状况日益恶化,不得不面临饥荒、负债、破产甚至最终出卖土地的命运。本文试图利用已有的研究成果对近代早期法国农民的负担及其影响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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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著名历史学家拉布鲁斯说:“法国大革命是一场不幸者的革命,而这种不幸源于税收。””法国大革命的因果和进程始终都与封建捐税和国家赋税息息相关,而作为其中主要推动者的农民就是旧制度下各类捐税的最大受害者。农民承受的负担到底有多少,重到何等程度才促使这个旧制度下最任劳任怨的阶层最终揭竿而起,选择了革命?在这篇短文中,我们不准备对农民与大革命的关系做政治文化学和社会心理学的分析,只是力图澄清近代早期法国农民的负担——这个革命之前就已积累起来的“毒瘤”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对?农民的生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一
大革命前夕,法国各省反映农民苦难的陈情书将矛头首指三个“祸首”:教会、领主和国王。旧制度下的法国农民要承担教会什一税、各种封建领主捐税以及王室的赋税和徭役。大多数捐税在中世纪就已经存在,但其内容和形式在近代早期发生了较大变化。
教会什一税在查理曼时期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到世纪时什一税的原则已被广泛接受:所有“从土地中取得果实的人”要将收成的1/10以实物的形式缴纳给教会,用于维持教士的生活、建造教堂和救济穷人。不过到近代早期,法国大部分地区真正保持1/10的很少,不同堂区和不同地区的什一税税率也各不相同。有些地方税率很低,比如布列塔尼的某些乡村,教会仅收取农民收成的1/30,甚至1/36,约3%左右。巴莱勒(R.Baehrel)对普罗旺斯179个公社的什一税税率进行统计发现,税率等于或高于10%的公社为6个,8%左右的公社有34个;其余130多个公社的什一税税率均低于8%,有8个公社的税率仅为1/24甚至1/50,低于4%。总体上看,最普遍的税率为1/13到1/11,即8%左右。也就是说什一税税率比人们通常想象的要轻一些。不过,近代早期由于新作物的引进和土地的开垦,教会和农民对于新增加的土地果实是否付税、付多少税存在很多的争议和冲突。这也是16、17世纪的农民对教会什一税心存不满的主要原因之一。
农民承担的封建领主捐税名目繁多,其中主要有年金、土地转卖税、庸税和徭役,部分地区的农民要承担较重的领主“什一税”,此外,租种领主土地的农民还要缴纳沉重的地租。比如勃艮第的农民每年要在固定的日子向领主缴纳“年金”,“年金”是向从属于领主、为农民所耕种的土地征收的。这笔钱一般是固定的,以实物或货币缴付。农民使用领主磨房、烤炉和压榨机时要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实物,即庸税,一般为5%左右。此外还有徭役,但服役的天数同中世纪相比已经大大缩短:每年约三至五天,或出畜力或出人力,一般是草料收割期一次,作物收割期一次,葡萄采摘期一次。勃艮第的部分地方还有领主“什一税”’比率占到收成的10%—20%,以实物收取,深为农民痛恨。除此之外,北勃艮第的农民还要承担城堡、要塞以及领主猎场的养护工作,领主结婚时要纳贡礼,转让和出卖土地时还必须向领主缴纳土地转卖税。不过,随着封建关系的削弱,近代早期领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较中世纪减轻了。
但在法国的不同地区,由于封建关系的牢固程度不同,领主榨取封建捐税的多少也不相同。17、18世纪,北部的加堤奈地区,领主每公顷土地收取约12苏,博得莱为14苏,东部的洛林地区约为30苏,西部的下曼恩地区每公顷土地收取2到40苏不等,在中部的上奥弗涅达到60苏。这些捐税占农民收人的比例也不相同:加堤奈斯地区占农民净收人(扣除种子和生产成本)的4%—10%,平均为5.37%,博得莱为6%—7%,奥弗涅为9.73%;多菲内为8%—12%,在上马恩地区,封建捐税(包含什一税)占农民净收人的10%—30%。布列塔尼、中央高地、弗朗什—孔泰以及朗格多克的部分地区,大革命之前包括什一税在内的封建捐税通常占农民收人的12%-20%。总体来看,封建负担在巴黎周围和法国南部的大部分地区较轻,在东部、西部尤其是中西部和北部的部分地区则较重。由于不同地区教会和领主对农民的剥削程度不同,因此在大革命期间各地农民对其仇视的程度也不同。
近代早期法国农民最沉重的负担来自王室赋税,早在15世纪,法国国王就拥有了对收入、财产和商品流通过程征税的权力,包括人头税、盐税、酒税等。17世纪末和18世纪上半期又设置了新的人头税和二+税(二十分之一的土地税)。而这些税赋的四分之三都来自于农业、农村和农民。此外,战争时期农民要为军队提供冬季宿营地和军需品。从路易十四末期开始,农民还要承担修建道路和其他公共工程的费用和徭役。但是直到16世纪法国宗教战争之前,王室税同教会什一税和领主捐税相比较并不显得特别沉重。16世纪末、17世纪初情况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在红衣主教黎塞留当政时期。在征得路易十三的同意后,1635年黎塞留决定加入“三十年战争”。为此他必须创立一支庞大的军队,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军需品,还要为盟国提供一定的资助。他为这笔庞大的开支找到的直接源泉就是税收。黎塞留时期,王室征税额大幅度上升。而法国特有的“富人免税,穷人付税”的现象使税赋的增长不可避免地落在最没有承受力的农民身上。
根据巳有的研究成果,农民承担的王室税负担从16世纪60年代起开始上升,17世纪中期至18世纪初达到顶点,之后才逐渐缓和下来。从农民缴纳的人头税的实际数额来看,在16世纪60年代到18世纪30年代之间人均税负上升了7倍,以小麦等价物来看,农民的人均税负从16世纪60年代的.0.4蒲式耳上升到18世纪30年代的2.6蒲式耳,用劳动天数衡量,以一个巴黎建筑工人的家庭为标准,其税负从8天上升到了40天左右。以王室税收收入来衡量农民人均税负、将1560—1569年的实际人均税负定为基准100,1630—1639年时农民的人均税负达到414,增长了四倍以上,从这一时期到17世纪60年代之前人均税负基本保持在这一高度;17世纪最后30年人均税负又有所增加,达到482。
农民承担的王室税负担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较什一税和领主捐税要高。路易十四时期,巴黎盆地一个中等农民每年要向国家上缴20锂的税,包括人头税和其他附加税。20锂相当于一头奶牛或六七只绵羊或500升小麦的价格,而500升小麦相当于半公顷中等土地的收成。如果该农民耕种12公顷的土地,年成好时王室税负担约占总收成的6%—12.5%,年成不好时要达到20%。17世纪法国南部的罗拉盖、阿尔比、科曼日地区,王室税一般占农民收人的9.8%—30%,平均约为18%。在法国北部的布雷特维尔附近,1727年农民的税负约占到土地租金的19%,17世纪时更高。大革命之前,农民的王室税负担仍然十分沉重。亨利施对1789年之前法国部分地区农民的税负情况进行了统计:在博得莱王室税收占农民收入的36%,在利穆赞占较好地块收成的1/3,在圣东日占土地价格的1/4左右。可见,近代早期法国的王室税赋剥夺了农民收入的相当部分,考虑到17世纪下半期后农民还要承受各类王室徭役,其负担则更为沉重。
二
下面,让我们看看沉重的税收负担对农民经济生活的影响。为了便于看出变化,我们先来看15、16世纪农民的状况。
以布列塔尼卡纳克地区的小农奥利维耶奥德朗为例。他在1457年左右的收人情况是这样的:年成好的时候,耕种土地的收人为15—24锂。他要留出1/3的粮食作为种子(各地的种子产出率不同),约5锂—8锂16苏(1锂等于20苏)。如果将剩下的净收入(10锂—16锂8苏)作为基数100%的话,那么奥德朗要缴纳的租税如下:什一税为1/33,约为10—15苏,占收入的4%,向国王缴纳2锂的赋税,占12%;交给领主6斗燕麦、一只母鸡和13德尼(1苏等于12德尼)作为年金,约合8苏,占总收入的2%,土地租金为88苏和4斗小麦,约合4锂8苏,占收入的27%。所有这些租税共7锂6苏到7锂11苏,在减去种子之后约占收人的47%,奥德朗还剩下53%的收入,约7锂14苏到8锂9苏。他还可以算上干草、菜园和畜牧等的收益,当然他还须向领主支付磨房使用费。考虑到我们假设的还是年成较好的时候,可以看出,该农民经营农业还有一定的收益,不过利润空间并不大。
16、17世纪刚刚经历了“黑死病”,人口压力还不大,中等农民较多,他们的状况比小农更好一些。拉迪里详细论述了16世纪朗格多克一个拥有140公顷(1公顷约合2.5英亩)土地中等农户的经营状况。该农民如果将这140公顷的土地全部种植粮食的话,每公顷产量为1千升,两轮制下就是0.5千升,也就是说140公顷的土地每年产出70千升的粮食。其中一半为小麦,半为二等粮食作物(1480年左右主要是大麦和燕麦,1580年左右主要是黑麦)。二等作物的价格在16世纪时为小麦价格的60%。该农场的产量以小麦衡量的话,也就是35千升的小麦加上相当于21千升小麦等价物的35千升的二等作物,总共就是56千升的小麦等价物。除了粮食之外,该农民还有酒、油、葡萄枝、柴火、干草和木料等可以出售,这些非谷物类的作物产量约为总产量的四分之一,即56/4=14千升。那么总作物产量为70千升小麦等价物。如果再加上出售牛、羊羔、羊毛、牛羊皮、鸡蛋、鸽子等其他家禽的收益,以及利用牲畜为他人拉车、耕地的收益,所有这些收益约为作物产量的五分之一,即为70/5=14千升的小麦等价物。那么该农民的毛收人就为84千升的小麦等价物。
我们再来看看他的开支。首先是什一税,约为总产量的1/14,即84/14=6千升。留出1/4的粮食作为种子,即56/4=14千升。种子和什一税占去了20千升。承租人交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通常为每公顷0.17千升粮食,那么140公顷土地的地租约为24千升小麦等价物。土地所有者向国王缴付的人头税和向领主缴纳的年金是建立在地租基出上的,分别为总产量的6.2%即5.2千升和作物产量的2%即1.4千升(国家和领主的抽取在1485—1585年之间基本未变)。也就是说扣除了种子、什一税、地租(包含人头税和年金)之后剩下的40千升要在土地经营者与雇工之间进行分配。而在1480—1590年间,因为人口增长、劳动力增加,雇工工资实际呈下降状态,因此该中等经营者的收益应该还是比较可观的。由于工资下降,地租保持稳定,16世纪农民经营者的境况较好,还能有一定的剩余和储蓄。拉迪里称该世纪是土地经营者的黄金时代”。
15、16世纪的中小农民尚能拥有些许宽裕的生存空间,虽然这种“宽裕”在年成不好的时候也会显得微不足道。但17世纪法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就不如他们的祖辈们那么幸运了。17世纪是法国人口增长的高峰期,法国很多地区实行的析产制(分割继承制)使小农数量在农村中所占的比例明显上升。大多数小农拥有的土地量不超过2公顷,根本无法维持自己和家庭的基本生存。在普罗旺斯的吉安库尔,1680年有98户农民,其中94户拥有的土地都少于2公顷。巴黎附近的于勒普瓦,88%的农民拥有的土地少于2.5公顷。在法国北部地区,60%—70%的农民经营着不足公顷的1土地。土地拥有量的不断萎缩也代表着农民承受能力的下降。17、18世纪的封建捐税虽然相对稳定,但王室税却在不断攀升,农民生存状况的恶化可想而知。
古贝尔(P.Goubert)对博韦及其附近地区的研究深刻地说明了17世纪法国中小农民的景况。
一户六口之家的农户——父亲、母亲、三个孩子和一个祖父母——每天消费的面包不少于10磅(每个成年人毎天大约需要2—2.5磅左右的面包)。折算成小麦,那么一年的小麦消费量大约为18公担(1公担约合100公斤)。不过即便是博韦最好的耕地,年景最好的时候每公顷的产出也很少超过9公担,按种子产出率计算则很少超过1:6;年景不好时,产出达到4公担都很困难。但这并不能说明年成好时2公顷土地和年成坏时4.5公顷土地就足以养活一户农民家庭了。其一,博韦地区实行的是三田轮作,小麦每三年才种植一季。因此土地面积要乘以三,养活一户人家耕地的最小和最大值分别为6顷和13.5公顷。其二,农民不可能完全占有他们的产出收入,其中有多项扣除。首先要扣除将来的种子。按最大的种子产出率来计算,为下一年留出的种子大约占产出的1/6。年景不好时,这个比例可能更大。其次,农民还要支付教会的什一税,在博韦地区约为产量的8%。此外,还要向领主缴纳各种捐税,约为产量的15%。最重的负担要数国王的赋税:相对于一个拥有3公顷左右土地的农民来讲,平均每户农民一年要付给国王的人头税约为20锂,相当于4公担小麦,或者1公顷土地产出的半。此外,他还要支付盐税。盐税和人头税的抽取比例基本相当。因此,国王从一个小农户手中抽取的赋税大约相当于1公顷土地产出的小麦价值,也就是说仅国王的赋税就占到农民全部收人的1/3。种子的预留、教会和领主的捐税以及王室的赋税等支出至少占到小麦产出的一半。农民如果想要养活他的家庭,其耕种的土地必须再翻一番。也就是说,他至少得耕种12公顷的耕地,年成不好时则要27公顷的土地。在博韦,17世纪时拥有27公顷左右耕地的农场主占不到农民的1/10,80%的农民仅拥有小块土地;极少部分拥有10公顷以上的土地。因此在17世纪的博韦地区,很少有农民能独立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活需要。
蒙彼利埃西北部的阿格利尔斯情况也是如此。该地区耕地极为贫瘠,要满足个农民及其家庭的食物需求,需要54英亩(合21.6公顷)的耕地。而在这里,平均只拥有10英亩(合4公顷)耕地的小农场,由1531年时的3户增加到了1664年的34户。18世纪的奥弗涅地区,一个五口之家每年的口粮约为1200—1300公斤的面包,约合10多公担的粮食。要生产出这些粮食,在平原地区要3公顷的土地,山区则要5公顷的土地。而该地区也很少有农民拥有这个面积的耕地。
于勒普瓦地区1630年左右一个普通的葡萄园承租者每年的毛收人约为20锂,这是扣除生产成本之后的收人。该农民还要从这20锂中缴纳土地租金、领主年金,此外还要缴纳什一税、人头税以及酒税(葡萄种植区的酒税一般较重)等。在缴纳了这些苛捐杂税后,他就所剩无几了。雅卡尔(J.Jacquart)的研究表明该地区中等农民的状况也是如此。一个承租40公顷土地的农民,在年成好的时候年收人约为1154锂。除了支付至少840锂的地租外,他还要缴纳150锂的什一税、48锂的领主捐税和280锂的王室税。扣除这些支出后,结论十分明显:即便年成较好,该中等农民也难以负担各类名目繁多的租税。在普罗旺斯的奥里奥尔村,17世纪初时,一个单身雇工在扣除其食物支出后,还剩下约71锂可用于支付各类税赋。但到1741年左右,他的剩余仅为17锂左右,却要承担更为沉重的税赋。
近代早期法国农民的状况正如拉迪里所说的,“……从捐税的角度来讲,16世纪中叶的农民在某些方面虽然比15世纪的前辈们略差一些,但比起17世纪的后代和继承者来,却享有更大的‘喘息空间’”。
三
繁重的封建捐税和不断攀升的王室赋税使农民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并使得他们大批破产。
博韦地区的普通农民养不起家畜,更没有多余的钱消费肉食,所以他们的食谱中几乎没有肉类;即使饲养家畜,也多为付税之用。除了卷心菜之外,绿色的蔬菜很少。饮料则主要是稀释的苹果酒,没有什么营养价值。即使自己生产小麦,也是拿到市场上出售,并购买价格较为低廉的大麦或燕麦自己食用。大部分农民都处于营养不良的状况。以简单地分为“能吃饱的和不能吃饱的”,当时农民的生存状况基本上可而“不能吃饱的”农民显然占多数。很多人因缺少粮食而沦为乞丐甚至饿死。由于营养不良,他们对疾病的抵抗力也很差。在1661—1662年、1693—1694年以及1709—1710年间,法国农村中10%—15%的居民都是死于饥荒和疾病。博韦的一些乡镇甚至失去了1/4左右的人口。而处于最下层的小农和农业雇工受到的打击总是最大。“生存危机”在近代早期的法国还非常严重:1630年、1649—1651年、1693年和1709年均出现大规模的灾荒。灾荒的出现不仅是天灾,也是人祸,压在农民头上的各种捐税负担无疑在其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总体上讲,农民的状况是不平衡的。较为宽裕的是那些每年有所剩余,并能将剩余粮食待价而沽的农民,其收益能满足自己和家庭绝大部分的需要。因此他们受市场和年成好坏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但他们在农村中只占极小的比例。大部分农民的经营者都无利可图,为了缴纳税赋并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他们不得不举债。
小农基本上都会负债于富裕农民,因为要租用他们的耕畜和生产工具,还会拖欠领主的租金以及领主预先为其支付的种子或资金等。不过农民最大的债主往往是收税官,因为手中缺少现金,他们的税款经常拖欠,累积起来就成为一笔很大的数目。虽然农民辛苦劳作,但他们的债务仍在不断增加。一个在投石党叛乱之前已故葡萄园经营者的财务状况是这样的:该经营者的资产为440锂,负债占到265锂。其债务包括:拖欠的两年土地租金,共有三种,数额分别为28锂10苏,21锂和18锂15苏,欠一年的另外两种租金:15锂和9锂7苏6德尼,欠酒税包税人62锂15苏,欠人头税收税官55锂,还有38锂10苏是欠三年的雇工工资。古贝尔对1683—1685年间博韦地区的60件关于人头税课税过高的司法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很少有农民不负债的:其中有9个农民负债额约为其全部财产价值的1/4;29个农民的负债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一半,有8个农民的资产根本无法抵债。无论是中小土地所有者,还是分成制佃农和农村雇工都在想方设法摆脱债务,尤其在大的农业危机之后,拖欠的租金、人头税和工资等等都会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这是17世纪绝大多数农民的状况,他们靠土地经营和劳动无法维持自己和家庭的日常开支,只得借债。
所有迹象都表明债务是最后一项求助手段,是万不得已才为之。因为拥有土地的农民都明白借据是以土地为抵押的。卡布尔丹(G.Cabourdin)对洛林地区的考察也表明,出卖土地最基本的原因是农民无法通过另一种途径来摆脱日益繁重的债务,唯一的方法就是抵押和被迫出卖土地以还债。在洛林的威诺布尔山区,迪厄多内迪舍曼的曾祖父母、祖父母及其父母给他留下了11笔债务,在1585年约为165法郎。除了以160法郎的价格转让土地之外他别无选择。从1560年开始到18世纪初,伴随着农民负担的不断加重,法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买卖。从北部的皮卡迪到南部的朗格多克,从东部的勃艮第到西部的加蒂纳普瓦图,几乎在每一个地方,中世纪晚期状况还不错、且拥有大量土地的农民此时发现他们负债累累,不得不将土地卖给城市资产阶级、王室官员和贵族。巴黎附近的阿弗兰维尔,农民在1546年时拥有的土地占47%,而到了1664-1674年间下降到20%,1688年时仅为17%。在蒙特克兰,农民占有的土地比例从1550年的27%下降到17世纪末的15%。于勒普瓦地区,1550年左右还拥有几小块土地和一间屋子的农民,到17世纪中期部分人都一无所有了。
旧制度下的法国农民在教会什-税、领主封建捐税和王室赋税与徭役的三重压迫之下,经受了忍饥挨饿、举债到最终出卖土地命运。相比起来,同时代的英国农民的状况则好多了,他们至少不用负担法国农民那么沉重的捐税。“在经历了中世纪晚期的‘封建主义危机’之后,领主对农民的地租剥削减轻”。王室税也并不那么繁重:18世纪之前,英国的土地税在很长时期内并未根据土地实际价值的变化进行重新评估,仍旧以固定、陈旧的财产评估额为基础征税;议会对国王开拓新的财源控制十分严格;与法国的酒税和盐税相比,英国王室还没有对日常消费品征收赋税。“因此,相当一部分农业剩余保留在直接生产者——农民手中”农民不仅能维持自己的生存,而且还有剩余投人到农业再生产中。可以说,近代早期英国农业的发展受益于滞后的赋税评估,也正因为如此,英国革命中的农民问题并不像法国那么突出。
面对各种沉重的捐税,法国农民通常都采取忍耐和消极服从的方式,直到忍无可忍时他们才会起来反抗。16—18世纪大大小小的农民暴动始终都是围绕繁重的封建捐税、不合理的王室赋税以及徭役的摊派展开的。18世纪中后期,虽然王室政府进行了数次财政改革,农民负担稍有减轻,但这个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阶级长期积累起来的不满和怨恨却不可能轻易得到缓解。1788年至1789年春天,很多地方爆发了群众性抗税运动,其矛头同时也指向祖祖辈辈靠剥削农民生活的封建教会和领主们。农民运动迅速演变为烧毁封建土地契约、捣坏领主城堡、驱赶王室收税官的暴动,并蔓延到全国的大部分地区。对土地所有权的执著以及本身对苟=捐杂税的不满,促使法国农民最终选择了以革命方式彻底推翻压在自己头上的“三座大山”。
熊芳芳,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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